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湖北提出2023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占比不低于70%;城发环境完成更名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

 湖北省出台规定,到2023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要大幅提升,焚烧发电处理占比不低于70%。到2025年,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湖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提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谋划推进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试点。

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不再新建原生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对需要进行封场的填埋场,要有序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和改造,加强填埋渗滤液和残渣处置。

湖北省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该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要严格落实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2020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实现餐厨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建立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各地要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标识,特别是配齐配足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专用车辆,严禁“混收混运”。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座符合标准的垃圾中转站,形成“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处理体系。

  文件全文如下:

1605754123933127.png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委(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武汉市、宜昌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2年,襄阳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3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武汉市、宜昌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焚烧发电处理占比不低于70%。到2025年,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1.规范设置分类收集设施。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及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逐步推行定时定点投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配齐配足分类运输车辆。各地要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系统,按照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方式,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标识,特别是要配齐配足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专用车辆,严禁“混收混运”。

  3.进一步完善中转站布局。按照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座符合标准的垃圾中转站要求,各地要进行全面清查,根据需要增建中转站,已建成的要确保正常运行。原有区域卫生填埋场关停后的乡镇必须补建中转站。进一步拓展中转站的分类收集转运功能,建立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和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形成“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处理体系。

  (二)加快垃圾处理方式转型升级

  1.全面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按照“宜烧则烧、焚烧为主”的原则,加快推进焚烧发电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谋划推进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实行“共建共享”,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现有焚烧处理能力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处理能力提升扩建,确保2022年底前补齐处理能力不足短板。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要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建设,严格落实好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

  2.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抓紧提标改造,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无害化评级制度,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烟气处理等工作。鼓励城区范围内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统筹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统筹规划建设飞灰处置设施,保障飞灰安全处置。按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落实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探索推动符合条件的飞灰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4.加强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2021年底前,对全省所有填埋场进行全面排查和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各地要全面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结合区域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情况,统筹焚烧飞灰处置,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不再新建原生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对需要进行封场的填埋场,要有序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和改造,加强填埋场渗滤液和残渣处置。

  (三)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各地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农村地区厨余垃圾不出村的原则,稳步推进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城镇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破解厨余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短板。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地区,厨余垃圾可纳入现有焚烧设施统筹处理。严格落实《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2020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2022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具备餐厨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建立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坚持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破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存在的难题,构建完善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对建筑垃圾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推动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健康发展。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培育规模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促进资源化利用水平提升,到2023年,地级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对现有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弱项进行摸查,研究确定设施建设需求,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各项目标责任。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

  (二)强化规划引领。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湖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0-2030年)》。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超前谋划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布局,严格按照国家五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2166号),做好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工作。    

  (三)强化资金支持。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方式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健全政策措施,积极利用现有绿色金融政策,创新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和国有企业参与设施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修订《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对非居民用户,推行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垃圾分类对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实行差别化收费,探索开展计量收费,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通过专栏宣传、专题讲座等方式持续提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居民形成垃圾分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度,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坚持公开透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4日

编辑:赵利伟

网站首页 | 联熹动态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027-67848948     www.ranhill.cn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二期一栋邀月楼

Copyright © 联熹水务(武汉)有限公司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 鄂ICP备2020022272号-1